蔚县妇女李某(中)在妇联组织的帮助下,与家暴丈夫离婚,并办理了低保,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今年3月,她专程赶到省妇联,并送来锦旗表示感谢。图为省妇联副主席王冬梅(右)接待李某。侯雅婧摄
为贯彻落实《宪法》和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要求,发挥宪法作为新时代妇联工作坚强法治保障和根本遵循的重要作用,组织动员各级妇联学习好宪法、宣传好宪法、维护好宪法和使用好宪法,推进京津冀三地共同开展的妇女儿童维权案例征集评选活动,进一步拓展“木兰有约”维权服务品牌,省妇联权益部与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联合开展了河北省妇女儿童维权案例征集评选工作。近日,经过专家评审,第三届河北省妇女儿童维权十大案例出炉。为推动全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现将案例征集中有典型意义的重点案例进行解读,引导广大妇女群众进一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王某母子三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强制报告案
推荐单位: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赵县法院,省市县公安、综治部门
案情简介:王某及子女三人多次被丈夫李某殴打,威胁到生命安全。某次李某酒后到学校强行接走女儿时,班主任老师报警。省妇联接到王某求助后,指派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立即向县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县法院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后,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送达派出所、村委会、学校。夫妻双方已经调解离婚,但男方在离婚后继续对王某及子女三人实施暴力威胁,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再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与省、市、县三级公安、综治部门积极联络,共同做好李某的稳控工作,保护王某母子三人的人身安全。
专家点评: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在本案中,王某的女儿所在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面临家暴现实危险时,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有力保护了王某女儿的人身安全;妇联为她们伸出援助之手,为王某母子三人提供法律援助,及时为她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积极履职,准确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标准,依法迅速作出裁定,并将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主体扩大到学校,切实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对儿童特殊保护的原则。
离婚妇女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推荐单位:唐山市丰润区妇联、农工委、法院、杨官林镇政府
案情简介:离异妇女张某离婚时分得的承包田一直由前夫耕种,土地确权时与前夫发生争执。张某到区妇联求助后,妇联在查阅土地承包档案的基础上,先后与农工委、法庭、镇政府等多个部门联合开展调解工作,帮助张某与其前夫达成和解协议,土地管理部门正在为张某办理单独的土地承包合同证书。
专家点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践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因受到传统观念,特别是来自前夫及其家族势力影响,离婚妇女在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时常受到侵害。此案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当地妇联与农工委、法庭、镇政府等联合开展调解,在工作中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婚嫁因素产生的影响,确保法律上赋予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落实。
农村离婚妇女贾某居住权案
推荐单位: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藁城区法院
案情简介:贾某结婚后一直和公婆共同生活居住,翻建了6间北屋,但宅基地登记在其公公名下,丈夫在外打工的收入由其丈夫和婆婆掌控,贾某对家庭经济状况一无所知。因丈夫张某出轨,双方离婚,离婚判决中没有对6间房产进行分割。贾某离婚后无处居住,到省妇联求助。省妇联高度重视,指派河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其诉讼进行分家析产,同时协调推动当地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最终法院作出判决,6间北屋卧室1间,东客厅1/2间归贾某所有,院落内厕所及门洞配套设施贾某拥有使用权,实现了贾某的诉求。
专家点评:很多农村离婚妇女没有村集体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离婚后居住权很难得到保障。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的居住权,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妇女解决有所可居的问题,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离婚妇女居住权受侵害案件,贾某到省妇联求助后,省妇联指派援助律师帮助贾某,并多方协调,依法保障农村离婚妇女基本的生存权和居住权。
受暴妇女李某离婚及妇联组织妥善应对舆情案
推荐单位:省市县妇联,魏县县委及相关部门
案情简介:魏县妇女李某受其丈夫王某家暴事件引起网络舆情。省妇联从网上发现案件后,高度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一方面迅速展开工作,指导县妇联协调当地的公安局、法院等部门,共同保护李某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及时有效进行正面宣传,妥善应对网络舆情。现施暴人王某已因涉嫌虐待罪被刑事拘留,李某已与王某离婚,在魏县乡镇与父亲共同生活,身体恢复良好、心态平和,计划出去打工。
专家点评:做好妇女儿童舆情的研判和应对,是妇联组织适应全媒体时代提升群众工作能力的需要。本案中,省妇联发现网上舆情后,调查核实后指导下级妇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受害人做好帮扶和权益保护工作;同时,及时发声,发布正面、准确信息,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赢得了舆情处理的主动权,充分发挥了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受虐继女孙某变更抚养权案
推荐单位:唐山市迁西县妇联,县法院,市县公安局,乾伦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县妇联从网上发现未成年少女孙某受继母虐待导致重度抑郁症的舆情后,经调查案情属实,便协调公安机关帮助没有户口的孙某住院。关于抚养权问题,县妇联征求孙某本人意见,其同意与生母周某一起生活。县妇联针对孙某抚养权及住院费用问题,先后两次对双方进行调解,未果。县妇联又协调律所对此案予以法律援助,使该案进入诉讼程序。2018年4月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孙某亲生母亲获得抚养权。
专家点评:法律规定继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虐待继子女。对继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公平与公正的体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也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与落实。本案是一起继子女权益受侵害的典型案例,妇联、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法院积极履职,依法保护了继子女的合法权益。
全方位关怀救助离婚癌症妇女周某案
推荐单位: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妇联、民政局
案情简介:离婚癌症妇女周某前夫入狱,一女由周某抚养,独生子女补贴一直由公婆领取。周某不能干重活,孩子有病,生活困难。周某向妇联求助,希望要回独生子女补贴,男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并希望妇联帮助申请低保。妇联工作人员与男方及家人反复沟通,争取到一定的抚养费和独生子女补贴。县妇联为周某争取到贫困两癌母亲救助资金1万元,孩子助学金800元,并为周某找到了一份手工活,每月收入1000元左右,帮助她们申请了低保。同时为周某申请贫困母亲一对一救助,现正在录制信息。
专家点评:离婚妇女作为妇女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她们的权益和生存状况不容忽视,关注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体现了我国法律扶弱济贫、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人权理念与精神。本案中的周某是一名离婚妇女,生活贫困,身患大病,没有经济收入,妇联组织为周某做实事,办好事,把“娘家人”的全方位关怀直接送到了贫困离婚妇女心上。
帮助重病妇女陶某寻找失联丈夫,并强制履行扶养义务案
推荐单位:辛集市妇联、法院、法援中心
案情简介:重病妇女陶某失去劳动能力,丈夫李某失联,不支付任何治疗费用。辛集市妇联多方打听联系找到李某的联系方式,做李某的思想工作,但李某一直拒绝履行义务。后辛集市妇联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陶某提供法律援助,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医药费及每月生活费。经过辛集市妇联和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该案经辛集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当事人陶某医疗费72016.92元;自2018年1月9日起每月给付当事人生活费350元。同时法院结合当事人医嘱,其后续的治疗费用,可在实际发生之后另行起诉解决。
专家点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扶养责任的承担,对于依法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本案中,妇联帮助患病妇女寻找失联丈夫,为其联系法律援助,通过法院判决强制对方履行扶助义务,切实维护了患病妇女的合法权益。(郭丽萍、侯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