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纠纷案件,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并支持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77年,被告小芳(化名)的亲生父母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下被告。因家里的压力和社会的舆论以及自身经济条件较差、抚养孩子难度较大等原因,被告父母决定把其送给他人抚养,随即与原告贾某协商,由贾某夫妇收养被告,并以贾某夫妇长女身份办理了户籍登记。因当时我国还未出台收养法,故未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在收养被告时,贾某夫妇与被告亲生父母约定共同保守有关收养秘密,后贾某夫妇二人省吃俭用将被告抚养成人,双方以父母子女名义共同生活。但在被告16岁时,其亲生父母通过在路上拦截、委托亲朋带其出去玩耍等方式与被告偷偷见面、相认。后被告婚嫁事宜也由其亲生父母予以操办,甚至举办婚礼时都未让贾某夫妇参加。原告贾某为此诉至法院,认为其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在丈夫去世、自己年老需要赡养时却得不到被告的赡养,故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
2023年10月9日,信都区法院受理该案。办案法官刘小霞反复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并多次单独做原、被告双方的思想工作。但原告贾某作为养母执意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小芳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告小芳表示愿意尊重原告贾某的决定,同时也表示其应该尽赡养义务,愿意每月向贾某支付生活费。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被告小芳每月给付原告贾某生活费500元。通过调解,原、被告之间消除了误会,解开了心结,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以案释法:本案中,虽然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原、被告之间收养关系解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被告不再负有赡养原告的义务,也无权继承原告的财产。但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被告小芳尊重其养母的意见,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并感恩于原告贾某抚养其长大成人,仍然愿意照顾原告贾某今后的生活,主动支付贾某每月生活费500元,符合我国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说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来源:河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