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7-15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守法普法
□ 朱滨倩
在城市的高楼大厦中生活,人们都向往着“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的意境。但因为场地限制,很多人选择充分利用阳台空间,在阳台开辟出一方小花园、小菜园。在种植时,除了使用花盆外,还有人会选择在阳台建个花池、搭个花架。
那么,在自家阳台种养花草,可以想怎么种就怎么种吗?答案并非如此。
今年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对搭建花池、花架种植植物的特殊性作了说明。此案中,花池、花架所有权人认为其系在自己产权范围内搭建花池、花架,并未对相邻权人造成妨害;而相邻权人认为会影响自己家的排水和采光,还会对自家房屋造成损害。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修建花池、花架来种植植物,需要长期浇水养植,加上花池本身也有部分蓄水功能,可能会使墙体开裂、漏水、受潮等,对楼下住户的房屋、甚至是整栋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会造成潜在危害,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判决拆除花池、花架等设施。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阳台种花养草,引发的邻里纠纷相应也增多。因此,人们在享受阳台小花园的同时,需要注意一些界限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就是相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在阳台种养植物,要注意植物的枝条是否越过了房产所有人所有的不动产范围,侵入到了他人房屋范围内;花草、树木、盆景的阴影、枝条是否遮挡了他人正常的采光;植物枝叶是否过于茂密而影响他人的通风、通行等等。特别对于在阳台上搭建花池、花架,因花池、花架的特殊结构,对房屋的影响比较大,需要引起重视。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房屋所有权人当然可以在阳台搭建花池、花架;但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并不是没有边界的,根据法律规定,违反相邻关系义务,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当然,相邻权人要提供证据证实种养花草对其造成了相邻之间的妨碍。因他人阳台花园受有损失的相邻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要求阳台花园所有权人不要继续栽种花木,停止浇水等;也可以要求其排除对相邻权人房屋造成的通风、采光及对房屋墙体及地基、防水层安全的妨害,拆除清理阳台上修建的花池、搭建的花架、种植的树木等;还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拆除清理构筑物及设施、维修承重墙受损的部位,恢复到开发商交付房屋时的原状;同时,相邻权人可以就花木的所有人浇花不当导致漏水、渗水等情况给财产造成损失的部分要求损害赔偿。
法谚有云: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一切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在享受所有权权能的同时要处理好相邻关系。房屋所有权人在阳台种养花草,享受都市中属于自己的一方净土、一片世外桃源的同时,要注意尊重相邻权人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合法权利,处理好相邻关系。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