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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要注重未到案的同案犯对量刑的影响

   时间:2023-04-17 阅读: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要注重未到案的同案犯对量刑的影响

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是一种常见现象,为防止对已归案犯罪嫌疑人审理上的过分延迟,司法机关通常对先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那么,在逃共犯对已归案被告人量刑有什么影响及区分?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研究的笔者,根据现行有效的毒品犯罪刑事司法政策,总结整理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共同犯罪,或能够认定为主犯和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

二、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能因其他共犯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按主犯处罚。

三、只要认定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案件,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共同犯罪人到案也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

五、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共同犯罪人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其一人死刑的,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

六、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犯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在逃共犯在上述量刑上的影响之外,如其已归案又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共同犯罪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在审判已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已归案的,原则上应并案审理。因为每个共同犯罪人都是犯罪的亲历者,对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最为知情,其供述的证明其他共犯的人的犯罪事实十分重要,同时共同犯罪人在责任分担上存在直接利害冲突,每个人均可能为减轻罪责而在供述时避重就轻,推卸责任。

在审判中,只有尽可能全面听取每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并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才能排除矛盾,澄清疑点,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案件质量。因此除了个别案情较为简单,事实、证据及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较为清楚,分案审理不会影响公正审判的案件以外,对于其他共同犯罪案件,尤其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无论处于一审还是二审阶段,原则上都应将后归案的共犯纳入到全案当中一并审理。如案件处于一审阶段,应由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并案后再行起诉;如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则应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新审判。

对此,《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规定,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为了诉讼便利可并案审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进一步明确,应当尽量将共同犯罪案件或者密切关联的上下游案件进行并案审理;因客观原因造成分案处理的,办案时应当及时了解关联案件的审理进展和处理结果,注重量刑平衡。

李*祥律师简介:宜昌前检察官刑事部主任。从事法律工作20多年,深刻了解公检法职业思维价值取向,以尽心尽职尽责为办案风格,在宜昌本土及全国各地专办重大刑事案件。李*祥律师执业的**民基律师所系宜昌市以及湖北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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