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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伪造景区门票券售卖”的行为能否认定职务侵占罪

   时间:2023-04-17 阅读:

“利用职务伪造景区门票券售卖”的行为能否认定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单位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为单位已经所有和应当由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单位控制的财物。

现实生活中,财物既有有形物也有无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随着社会的发展,物的表现形式会越来越丰富,对财物的界定也不能仅从形式上分析,更要注重其背后体现的内容。景区门票券,虽然看起来是一张没有价值的纸张,但是其能代表一定的物质性利益,属于财物中的有价票证。利用职务伪造景区门票券售卖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

2000年8至9月间,被告人董某、岑某、胡某经预谋后商定,利用董、岑两人在某某广播电视塔有限公司担任售票员、检票员便利条件,伪造广播电视塔观光门票出售。随后由胡某找到任某(在逃),让任某帮助寻找印刷厂家,并许诺给其好处费。任某遂带胡某至安徽省蚌埠市寻找印刷厂家并开始伪造工作。

事后,被告人董某将伪造的广播电视塔观光券在观光塔售票处出售,岑某则利用检票的便利条件让购买伪造观光券者进入广播电视塔进行浏览观光。至案发时,扣押到伪造并使用的广播电视塔观光券4313张,其中65元票面存根1392张,50元票面2921张,董某、胡某、岑某共侵占该广播电视塔有限公司的票房收入人民币236530元。2001年1月4日,被告人董某、胡某在公安机关找其谈话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定董某、岑某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判处刑罚。

本文仅就景区门票券属于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分析如下:

景区门票券一般是国家(包括经国家批准)特制的,具有固定的票面价格,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代替货币的使用功能,持有人一旦持有就等于拥有了与票面价值相等的物质性利益。具体说来,某某广播电视塔观光券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在税务机关核准后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刷,印制完毕后由某某广播电视塔有限公司财务部验收入库登记在册,整个印制过程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观光券票面上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地方税务局监制”及“票价:50元、65元”的字样,这些足以说明该观光券的价值属性。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车票、船票、邮票三种有价票证,未对著名景点的观光券是否属于其他有价票证作列举性规定。但结合其本质来看,景区门票券代表了一定的物质性利益,符合有价票证的基本特征,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的范畴。

本案中,被告人因伪造、售卖该广播电视塔观光券,实际获得了利益,他们获得的利益实际上应属于某某广播电视塔有限公司营业收入,属于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中应当由被害单位所有的财物。

因此,利用职务伪造景区门票券售卖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文作者:王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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