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是什么证据(辨认笔录证明的内容讲解)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刑事证据的种类和形式,其中明确规定了辨认笔录作为笔录证据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辨认笔录也是我们常见的证据形式。
作为公诉人,在法庭示证阶段,我们也往往将辨认笔录和其他证据一起打包,形成证据组归纳出示;或者仅仅宣读辨认结果。
在大部分案件中,辨认笔录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但也并未无懈可击。
在聂树斌再审无罪案的判决书和说理中,提及现场勘验笔录中关于尸体颈部缠绕的花上衣,原审将其作为认定聂树斌杀人的作案工具。但在再审程序中,提出该花上衣来源不明。
聂树斌辨认的花上衣是否与现场提取的花上衣为同一物存疑。原审卷宗中用于辨认的花上衣照片,与现场照片的尸体颈部的衣物存在明显差别。
原办案人员辩称,从尸体颈部提取的花上衣因受到雨水及尸体腐液侵蚀,为方便辨认,对花上衣进行了清洗。而卷宗中没有对此进行说明。而且辨认笔录记载,让聂树斌对花上衣进行辨认时,用作陪衬的3件上衣,有2件系长袖,与辨认对象差异明显。
易言之,上述关于聂树斌案的再审判决,已经揭示了辨认笔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