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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殴打他人致轻伤,他最后被判缓刑

   时间:2023-04-18 阅读:

【故意伤害罪】殴打他人致轻伤,他最后被判缓刑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A与B(已判刑)因驾车超车问题与被害人C发生冲突,后双方驾驶车辆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XX某机械有限公司门口,被告A与B持铁锤、汽车防盗锁下车,共同对被害人C实施殴打,致被害人C右手第4指骨近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C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7年12月14日,被告A被民警抓获。

法定量刑: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A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A家属委托后,马上指派办案律师立刻开展工作、到看守所多次会见、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申请书,与受害人沟通谅解,向法院了解案件进度、开庭辩护等相关工作。

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对本案案发有重大过错,犯罪嫌疑人A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明显轻微。

二、犯罪嫌疑人A是初犯,此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均极小。

三、犯罪嫌疑人A的家属一直积极联系被害人,协商赔偿谅解的事情,但即使曾在B(另案处理)的案件中获得了一次性4.5万元的赔偿,但C现在仍要求A家属一次性赔偿3万元才肯出谅解书。

四、A被刑拘后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实事求是的陈述事发全部经过,不做任何的虚假陈述,积极接受教育和承担本次行为导致的后果;且其本人一贯守法,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恶性小,本次违法行为是初犯,偶犯,被告人在提审期间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无隐瞒、捏造事实等其他推卸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

五、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讲究时效性,要把握每个阶段的处理补救措施都有法定时间限制。本案中,家属理性及时委托律师处理,承办团队也从各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最好效果。所以,建议在刑案中律师的及时介入是案件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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