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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范本格式(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范文)

   时间:2023-04-18 阅读:

辩护意见书范本格式(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依法作为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出席法庭审理。为认真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XXX胸腰部有外伤史,无法排除本次损伤是由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可能性

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龙)公(刑)鉴(伤检)字[2020]215号鉴定书载明:“伤者腰胸部有外伤史;影像学资料显示:右侧4-7肋新鲜性骨折、胸12,腰2新鲜性压缩性骨折,分别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条、5.9.3b之规定,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首先,根据此鉴定报告无法证明上述骨折是由被告人XXX的加害行为所致,被害人XXX本身具有腰胸部的外伤史,在无法具体查明腰胸部外伤史的前提下,不排除上述腰胸部新鲜性骨折处以前曾经受过外伤甚至是骨折的可能性。

其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规定了伤病关系处理原则,其4.3.2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鉴定报告中载明的腰胸部多处新鲜性骨折损伤程度确实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条、5.9.3b之规定,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但是并没有具体载明被害人XXX腰胸部具体的外伤史且在此次损伤中既往伤/病所发挥的作用。

综上,根据鉴定报告内容,在无法具体查明腰胸部外伤史以及外伤史在本次损伤作用的前提下,不能排除上述腰胸部新鲜性骨折处以前曾经受过外伤甚至是骨折的可能性。且在鉴定报告无法或没有载明被害人既往腰胸部外伤史对此次损伤发挥何种程度作用时,根据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不宜直接认定被告人XXX对腰胸部一二级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首先,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XXX行为不足以导致腰胸部多处骨折的实害后果,不应被视为刑法所评价的具有现实危害性的加害行为;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被告人定罪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本案现有证据不但无法证实被告人的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无法排除本次损伤是由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可能性。最后被害人XXX对自身伤情的加重负有直接责任。因此敬请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XXX判处无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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