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辩护中,为什么需要质疑受案登记表与立案决定书
比较少接触刑事案件的朋友可能对“受案登记表”与“立案决定书”这两份文书不甚了解,其实,这两份文书是每个刑事案件中的常规文书,受案登记表记录的是办案民警受理案件的过程与案件的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则记录案件已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尽管当我们拿到案卷时,首先进入我们视线的就是这两份文书,但很少人愿意把目光聚焦于此。我们总误以为受案登记表与立案决定书是刑事案件中最常见不过的诉讼文书,因此,其并无值得留意与注目的地方,更未曾想到要挖掘出其中的有效辩护要点,故在阅卷时总是一瞥而过。殊不知,辩点往往藏于是那些让人极容易忽略的角落,而辩护成功往往取决于在细节上是否能够做到绝对专业。
毒品案件中的受案登记表常常载明案件的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但事实往往并非如此。侦查人员使用线人或直接由其化妆侦查是办案人员办理毒品案件的常见手法,基于对相关人员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受案登记表上通常出现虚假的报案信息,尤其擅长用“群众举报”把所有的举报人“囊括”入内,因此辩护律师根本无法通过受案登记表来审阅案件的确切来源,稍有经验的律师可能会通过案件的人物地位、作用以及其出现的时间及地点,或根据会见时当事人所描述的情况,察觉案件背后系线人举报或卧底举报。假定案件线索来源于警方线人、特情、卧底,辩护人则应多关注线人在毒品犯罪环节中的地位作用,在犯罪链条上的出现时机,判断案件是否存在诱惑侦查、数量引诱,乃至双套引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