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视网:

毒品犯罪死刑复核研究:受雇运输毒品,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时间:2023-04-18 阅读:

毒品犯罪死刑复核研究:受雇运输毒品,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制造毒品是毒品产生的源头,毒品贩卖是将毒品流通于社会,让毒品进入最终的消费环节,而运输毒品则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环节。不可否认的是,运输毒品的行为也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故刑法才将其列入犯罪的范畴,但从行为的危害程度上来说,运输毒品的社会危害性要低于贩卖、制造毒品,故在涉毒数量相等的情况下,法院对涉嫌运输毒品的人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相对谨慎。站在主观恶性的角度分析,在运输毒品案件中,许多背后的真正大毒枭不会出面直接接触毒品的交易环节,多会以雇佣的形式招聘马子帮其运毒,而这类人员中存在大部分是偏远地区的农村妇女、无业人员、边民、农民等,其仅为了获取小额的报酬而选择铤而走险。甚至,有些人员事前不知工作任务是运输毒品,而只是未经得起利诱而至边境,随后遭他人胁迫而运输毒品。因此,从主观恶性上分析,受雇而运输毒品的涉毒人员的犯罪原因往往是经济困难或受人利诱,动机只是出于赚取少量运费,在主观恶性上与其他为了牟取巨额利益的大毒枭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大连会议纪要》指出“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泉、职业毒贩、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实际掌握的毒品数量标准,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死刑的必须判处死刑。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为他人运输毒品,且系初犯、偶犯的,因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小些,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2集所记载的吉某被判运输毒品案中,吉某接受他人的雇佣,携带二名幼子,前往昆明运毒,在折回四川的路途中,被侦查人员挡获,现场查获3包海洛因,重1002克。该案在报死刑复核后,最高院考虑吉某系因经济困难,为获取小额报酬,受人利诱而运输毒品,在主观恶性上与其他罪行极其严重的大毒枭存在显著性差异。其次,由于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鉴于吉某有几个尚未年满十周岁的孩子需要抚养,最终撤销四川高院的刑事裁定,发回重审,吉某得以保命。

更多>最新资讯
全站最新
热门内容
百科知识 |  风水起名 |  健康养生 |  科技科学 |  法律知识 |  生活维修 |  热点资讯 |  综合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