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律师会见需要的手续)
【问题背景】
在司法实务中,常常会有什么时候请辩护律师,或不委托辩护律师可不可以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等问题,其实对于此类疑问,答案是肯定的,在刑事案件程序初期,即侦查阶段,就应该委托辩护律师,且此时也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与嫌疑人进行会见。下面让我们根据案例来深入剖析这一问题。
【案例提要】
2019年5月20日,某区检察院决定对乙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立案侦查,2019年7月23日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乙家属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甲担任乙的辩护律师。同年7月24日、7月29日,律师甲申请会见乙;区检察院侦查部门分别于同年7月26日、7月31日安排会见,每次会见时长30分钟左右。侦查部门在甲第二次会见期间,有工作人员出入会见场所,存在执法办案不规范问题。同年7月31日,律师甲再次申请会见,区检察院侦查部门未安排会见。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家属已委托了甲律师作为辩护律师,此时家属不可以会见嫌疑人,但甲律师是可以会见嫌疑人的,即拥有辩护律师会见权。但侦查部门安排甲两次会见时,限制30分钟时长,且以影响侦查工作等为由未安排第三次会见,属于变相侵犯辩护律师会见权。且侦查部门在甲第二次会见期间,有工作人员出入会见场所,存在执法办案不规范问题。
【检察院监督效果】
经某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向侦查部门提出明确监督意见后,该院侦查部门于2019年8月6日下午安排律师甲第三次会见,并对会见期间干警随意出入等不规范行为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