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处刑畸轻畸重,岌须立法规范
贷款诈骗|处刑畸轻畸重,岌须立法规范
——以湖南地区为视角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文所搜录的49个有效刑事判决文书,均来源于第三方平台“威科先行”,本文所形成结论均来自于该49份文书。
诈骗方式
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五种,分别为: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的。
经统计,行为人在贷款诈骗罪中使用最多的诈骗方式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占比为32%,第二位为提供虚假产权证明,占比为20%,使用较少的诈骗方式为提供虚假的经济合同,占比为8%。
该一数据反映出银行在发放贷款审核工作中要求贷款人提供资信证明、财产证明的比例很高,贷款诈骗的行为人是“投其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