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流程及费用(法律问题免费咨询)
内容提示:因普通人生活中遇到的大多为民事纠纷,故本文特指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打官司重要的有以下几步:立案——诉前调解——交纳诉讼费——分配法官——送达传票——开庭——宣判。下文会作出详细说明。
一、立案
起诉是打官司的第一步,司法实务中一般称之为立案,简单说就是把诉讼材料提交到法院。起诉之前,需要明确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及确定管辖法院,诉讼主体即本案的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诉讼请求即自己通过这个官司想达到什么样的目的,管辖法院即哪个法院有权审理自己的案件。
关于起诉,《民事诉讼法》做出了详细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所说的诉讼材料,一般包括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讼争案件的证据(比如借条、欠条、合同)、起诉状(起诉状一般要比被告的人数多一份)等等。需要司法鉴定的,还需要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需要注意的是,立案最好提交证据材料的复印件而非原件,以免发生证据原件丢失的情况。
目前的司法实务,可以网上立案,也可以现场立案。现场立案的,要将诉讼材料提交至法院的立案窗口,工作人员会要求原告填写一份地址确认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材料,有的法院还会要求填写小额程序告知书和诉前调解同意书等。
关于立案,《民事诉讼法》做出了详细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的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