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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免予刑事处罚看虚开发票罪案件的有效辩点

   时间:2023-04-18 阅读:

从免予刑事处罚看虚开发票罪案件的有效辩点

从免予刑事处罚看虚开发票罪案件的有效辩点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免予刑事处罚又称免于刑事处分、免除刑事处分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处理适用的一种形式,简而言之就是判处有罪但不加以刑罚的意思。

虚开发票罪,是指违反税法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即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即普通发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序。虚开的方式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 “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了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司法实例,通过总结案例中的裁判要旨,归纳出虚开发票罪的有效辩点,以供参考。

一、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认罪认罚

案号: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6刑初165号

(一)案情概要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在自己公司生意惨淡的情况下,为虚增企业成本少缴税金,即与一发票贩子联系为其公司虚开三张发票,这三张发票共涉及金额1042398.06元。经山西省税务部门鉴定,三张发票均为虚假发票。该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向税务机关补交税款10123.25元。

(二)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了企业少缴税收,让别人虚开发票用予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魏某某系初犯、偶犯,同时其案发后已经主动补缴了全部税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有效辩点

1.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

虚开发票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其实质上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税款,避免造成税款损失。如果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国家的税款损失得以弥补,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魏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主动补缴了全部税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2.认罪认罚

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见》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从宽的幅度也不同,司法实务中,对于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自首、从犯、立功

案号: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1281刑初332号

(一)案情概要

邱某某、韦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或为自己虚开发票,邱某某涉及发票价税合计金额3764040元,韦某某涉及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200000元。

(二)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韦某某国家税收征管和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或为自己虚开发票,邱某某涉及发票价税合计金额3764040元,韦某某涉及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20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邱某某、韦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第四、第五起共同犯罪中,邱某某负责网上联系开票人、向开票人提供开票信息打印发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某负责提供虚开发票的相关信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韦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去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韦某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邱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韦某某在案发后退出所有违法所得,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韦某某虚开的税额共计120万的发票中,其中50万系为自己公司虚开且尚未入账进行纳税申报,其中70万系为他人公司虚开,虽已入账并作纳税申报,但现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所述,韦某某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有立功表现,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退出所有违法所得,不需要判处刑罚,合议庭决定对韦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邱某某的辩护人吴海晖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韦某某及其辩护人赵俊东、李琳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二、被告人韦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有效辩点

1.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平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韦某某是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可视为自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见》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2.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韦某某负责的工作是提供虚开发票的相关信息,属于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那么,还有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从犯呢?主要考虑是否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即相关的工作是否受到他人的指使,如:受他人指使而进行银行转账、领取发票、汇总虚开发票所需的文件等。

根据《量刑意见》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是指:(1)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本案中,韦某某归案后,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邱某某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立功。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根据《量刑意见》的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 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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