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视网:

不能证实挪用资金系本单位资金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时间:2023-04-18 阅读:

不能证实挪用资金系本单位资金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资金挪作私用的行为。该罪主体为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所有权,具体地说是一定时间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资金。

案情简述:

被告人彭某1于2008年11月18日至2011年4、5月担任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杨某1系该村财经委员,其个人名下尾号6511银行账户专门用于该村集体资金进出。2011年6、7月,李某到该村接任该村党支部书记。

为迎接全省城乡一体化工作会议在该镇召开,镇政府于2010年下半年对该镇部分道路以及项目进行建设改造。其中,彭某2与彭某3(系被告人彭某1胞弟)、彭某波、彭某成等人合伙承接了该村便民服务中心及附属工程项目(另称“新办公楼工程");杨某2承接了另一路段路面硬化及墙面粉刷工程。城乡一体化改造统一由该镇政府出资,具体由新农村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办")统一管理。

杨某2为支付其所承接的前述工程工人工资,于2010年12月10日向该村村委会出具借支单,借支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款15万元。

2011年1月26日该村财经委员杨某1以城乡一体化建设为由分别向新农办借支10万元、15万元,杨某1尾号6511银行账户于同月28日转账存入25万元。此外,该村村委会于2011年1月28日出具收到新农办拨款10万元的收款收据。

2011年1月30日彭某2向该村村委会出具借支单,以城乡一体化工程款名义借支20万元。

上述杨某2、彭某2分别向村委会出具的15万元借支单、20万元借支单均被记入该镇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财务账目中。

2011年1月,原审被告人彭某1向杨某1提出为彭某2、彭某3承接的新办公楼工程预付工程款。杨某1尾号6511银行账户于2011年1月28日转账存入前述城乡一体化借支款25万元、村集体其他资金93.8684万元后,杨某1于同日向被告人彭某1尾号8713银行账户转支10万元,该10万元经被告人彭某1代领后交给彭某3。彭某2于1月30日向村委会出具借支新办公楼工程款10万元的领款单,彭某1签字同意付款,镇政府派驻该村村干部柯某签字同意入账。该10万元领款单被计入该村村集体财务账目中。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1构成挪用资金罪,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彭某1无罪,具体理由为该10万元到底是村委会资金还是“镇政府拨付的城乡一体化工程款”无证据证实。详述如下:

第一:村委会账目混乱,村集体资金存放于个人账户且村集体资金、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混同。

财经委员杨某1于2011年1月28日从所持有的村集体资金进出账户转账给彭某1涉案10万元以前,该账户中包含有村集体资金以及从新农办借支的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25万元,资金来源存在混同。

镇政府拨款35万,村集体分三笔实际付出了45万,但不能认定涉案10万元系挪用资金。

第二:该资金用于支付城乡一体化建设承包工程款,未挪作他用。

被告人彭某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杨某1、彭某1的证言以及领款单,均证实涉案10万元系以新办公楼工程款名义借支;彭某1的供述和彭某3的证言,证实10万元资金由彭某1代领后交给了彭某3;彭某3的证言称其将该款用于了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新办公楼工程人员工资及材料款。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彭某1主观上具有非法使用涉案10万元的目的,客观上亦不足以证实涉案10万元被用于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新办公楼工程以外的用途。

本文作者:王鹏飞律师

版权声明:本文图片和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更多>最新资讯
全站最新
热门内容
百科知识 |  风水起名 |  健康养生 |  科技科学 |  法律知识 |  生活维修 |  热点资讯 |  综合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