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抓嫖新规定6个月(关于抓嫖的法律规定)
问
网上说的“嫖娼过了6个月就不再追究”的说法是真的吗?
答
嫖娼过了6个月不再处罚的说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但是有位张三朋友在嫖娼两年后被抓获并拘留了,结合本案我们来讨论一下处罚和追诉时效的问题。
01
这个事需要从一位失足妇女被抓说起。2019年的某天,在警方突击检查中,查获了失足女李四,在讯问过程中李四如实交待了自己的违法事实,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李四将之前与其发生过性交易的微信名为“万事如意”的嫖客供出。
警方便将微信“万事如意”作为线索进行调查,因某些技术原因,警方无法查询到“万事如意”的具体身份。
02
2021年,公安机关在侦办旧案时偶然发现微信号“万事如意”的使用人是张三。随后公安传唤张三到派出所,经讯问,张三承认了嫖娼事实,在照片辨认中张三也准确认出了失足女李四(办案中的常见程序,主要是防止冤假错案)。
公安机关最终对张三处以15日拘留并处罚款500元。看到这个结果之后,张三当场表示不服,并将公安机关起诉至法院。
03
张三认为:
第一,自己没有嫖娼,承认嫖娼是因为着急回家随便说的。
第二,辨认结果不合常理,两年前的事,自己不可能认出两年前见过的人。
第三,本案中只有口供,没有现场抓获,没有直接证据。
第四,即使认定嫖娼属实,也已经过了6个月的处罚时效了。
04
法院认为:
一、张三在公安的讯问笔录中主动承认了嫖娼事实,有签字按手印,并且讯问过程有同步录音录像。
二、张三对李四的辨认笔录,张三确实认出李四了。
三、失足女李四的供述笔录,与张三的供述笔录吻合。
关于嫖娼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四、张三嫖娼行为被发现的时间为公安机关查获李四的时间,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确认张三的身份,这段时间不计入处罚期限。
关于处罚时效,法院和公安都认为没有过。
下边从学术角度分析一下,张三这个事应该追究吗?
法律规定不再处罚的标准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翻译成要件就是:违法+超过6个月+未被发现+之后没有再违法
结合全案证据,张三嫖娼这个事真实性没啥可说的,他自己都承认了。超过6个月这点,根据公安的抓获时间,是明确超过了。
自从上次嫖娼之后,张三有没有再犯这个事,首先是张三没有承认过,公安也没有证据,所以推定张三之后没有嫖娼过。
本案的核心就是“发现”二字。由于案件涉及隐私和公安的技术侦查手段,所以有很多信息没有公开细节。但有可以确认,就是在2019年没有证据证明是“张三”这个特定的人违法。
关于如何解释“发现”的含义,需要看一下法律规定追诉时效的目的:
一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对于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追诉和处罚期不一样,故意杀人可以达到20年追诉期,嫖娼就是6个月。这样可以保证力量打击现行违法犯罪。
二是给违法犯罪人员一个机会,刑罚除了惩处目的外,还有预防的作用,在追诉期内没有再犯,某种程度代表这个人有改过的意思以及危险性降低。
对于已经被发现的行为,如果作案人逃避侦查的(比如被公安传唤不到场,反而离开居住地)鉴于其主观恶性,需要一直追诉。
从这个逻辑讲,“发现违法行为”应该指的是发现“谁做了这个事”,不仅仅是发现这个事。
进一步分析,发现“万事如意”这个微信号的使用人有嫖娼行为,这个证据如果算指向特定人了吗?在发案时,由于技术原因无法确定谁是使用人,这个证据应该算是线索。在查到张三那一刻,才属于是发现了张三的违法行为。这个逻辑在浦检一刑不诉〔2020〕Z23号公诉书也有论述,感兴趣可以看看原文。
所以张三依法要不要再处罚值得商榷。
综合分三种情况:
1、对于嫖娼行为,如果完全没法发现这个事,超过6个月后,确实是不再处罚了。
2、发现了有嫖娼这个事,但是不确定是谁,如本案,在实务中处理结果有不同。
3、已经发现是谁嫖娼了,但是这个人拒不接受调查和讯问的,不受6个月时效影响。
提醒: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虽然有处罚期限的规定,但是不应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