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讨薪怎么处理(恶意讨薪罪立案标准)
最近,有客户公司遇到这样一件棘手的事。
客户公司为一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下称总包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下称分包单位),并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设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有账户,部分工程款打入该专有账户。
目前,工程款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至94%,剩下工程款暂时不具备支付条件。
近日,客户被劳动监察大队约谈。原因是有农民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说该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求客户单位作为总包单位,尽快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此,客户一方面对此次讨薪的合法性表示怀疑?另一方面,工程款已经按照施工合同进度支付,如果再垫付农民工工资,将可能出现超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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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
垫付农民工工资范围各不相同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多年来相关部门制定了一些列的政策归制这个问题,但一直效果不是很显著。
直到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条例》),彻底突破劳动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建设单位、总包单位都拉进来共同解决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
建设单位须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根据《条例》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若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拖欠工程款,那么建设单位需要在未结清的该部分工程款限额内垫付农民工工资。
一、日常管理中,分包单位应严格实施实名制管理,制作工资支付台账。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详细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量、工资标准、当月工资应发数额、实发数额和本人签名(或银行代发工资清单)等内容,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他人代签的委托证明等作为附件。
二、总包单位在落实农民工完成工作量和应付工资情况后,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
在发放工资钱,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协商,落实计算每个农民工每月完成工作量情况和应付工资情况,做到一一对应,并经过农民工亲自确认,在由农民工、分包单位确认后,总包单位按照确认后的工资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为避免分包单位弄虚作假,恶意增加农民工工资或者降低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劳资管理员要对现场农民工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做到“每日都有记录、每人都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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