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刑事诉讼法律师会见规定)
辩护人享有会见在看守所羁押、在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监视居住、在监狱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会见申请的提出、许可以及会见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会见要求、会见规定,公安机关同时应当保障辩护人的会见权。
(一)提出会见申请的时间
1.会见申请一般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委托辩护人之后。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简单来说,辩护人主要为三种类型:(1)辩护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同辩护人的身份,会见申请的程序不同。在整个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委托辩护律师。当案件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将案件送交检察院审查起诉,至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判、进入上诉阶段等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能委托除律师之外的其他人为辩护人。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之后,便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会见申请。
2.会见申请提出的时间、次数无限制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该规定并没有规定会见申请提出、截止的时间,也没有要求只能在侦查阶段进行会见,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是在押的状态,无论在侦察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辩护人都是可以提出会见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