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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通俗解释)

   时间:2023-04-17 阅读: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通俗解释)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互负债务,债务清楚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后履行义务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对方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义务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案例:为了筹划六一儿童节,赵某与钱某于2021年4月初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于2021年5月25日交货,钱某于收到货物后一周内向赵某支付货款。但是,在5月初,赵某的朋友跟赵某说钱某有转移大笔财产的行为,赵某便调查了一下,发现情况确实属实,并搜集了相关证据。为防止钱某收到货物无法按时向自己付款,就先通知钱某,决定暂不交货,但钱某未作任何表示。2021年5月25日后,钱某见赵某拒不交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赵某按时交货。而赵某说自己主张的是法律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情形,赵某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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